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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任城区李营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

2017-12-08 12:24:38|作者:清洁吧
济宁市任城区李营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

竞争性磋商公告

济宁市任城区李营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现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信息

1、项目名称:济宁市任城区李营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

2、项目编号:RCCG-2017-0672

3、项目说明:本项目为济宁市任城区李营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内容包括办公场所门窗保养维护、保洁等管理服务。具体内容详见第三章项目说明。

4、采 购 人: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李营街道办事处

5、采购代理机构:山东阳光正大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6、包号划分:一个包

7、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8、预算金额:16.20万元

9、本项目实行网上报价,采用报价文件电子文档报价和纸制报价文件存档的方式(详情见供应商须知)。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1、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承包能力;

2、供应商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

3、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内的营业范围明确含有物业管理服务类内容;

4、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5、一个供应商只能提交一个报价文件。如果供应商之间存在下列互为关联关系(国有控股公司除外)的情形之一的,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报价:

5.1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

5.2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

5.3均为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

6、未被暂停或取消济宁市范围内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8、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9、截止到开标当日,供应商(含法定代表人)未被各地人民法院、税务等国家行政机关列入失信名单或诚信黑榜(供应商不必提供证明)。

10、供应商近三年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磋商文件的获取

1、凡在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政府采购注册登记窗口注册的供应商或已办理CA电子密钥供应商均可以获取磋商文件。

2、凡未在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政府采购注册登记窗口注册的供应商应先办理注册,注册不收取任何费用,注册程序详见济宁市政府采购网站 办公指南 中的 供应商注册登记程序 ,并按照普通供应商注册登记程序办理。

3、CA电子密钥的办理实行供应商自愿原则,如需办理,请到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一楼大厅(济宁市建设路13号)咨询办理。

4、磋商文件售价200元/份,售后不退。

四、报价文件的上传

所有报价文件应于2017年12月26日10:00(北京时间)之前上传到济宁市任城区政府采购网。

具体操作:登录 济宁市任城区政府采购网 并插入CA电子密钥,用 投标报价 >增加报价方案 功能点上传报价文件。

五、递交纸质报价文件时间及地点

时间:2017年12月26日9:30 - 10:00(北京时间)

地点: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第二开标室(济宁市建设路13号原师专院内5号楼)

六、供应商报价文件解密时间及地点

解密时间:2017年12月26日10:00 (北京时间)

解密地点:携带CA电子密钥在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第二开标室(济宁市建设路13号原师专院内5号楼)解密报价文件电子文档。

七、公开报价时间及地点:

时间:2017年12月26日10:00(北京时间)

地点: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第二开标室(济宁市建设路13号原师专院内5号楼)

八、未尽事宜或须澄清的内容请联系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人: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李营街道办事处

地址:济宁市任城区李营街道

采购联系人:孙主任 联系电话:0537-6533069

采购代理机构:山东阳光正大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济宁市洸河路银河大厦

联 系 人:程龙 联系电话:0537-2281662 15864540819

具体详细请登陆:

济宁市政府采购网站:http//www.jnzfcg.gov.cn

任城区政府采购网:http://rencheng.jnzfcg.gov.cn

本项目公告将同时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发布。

本项目如有必要澄清和修改需要发布更正公告的,将在本网站及时发布。请各潜在供应商及时关注相关信息。同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变更公告一旦发布即视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潜在供应商。

特别提醒: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成交供应商随意放弃成交的暂停其参加任城区政府采购活动六个月;成交公告期限届满无异议,无正当理由5个工作日内不领取成交通知书或领取成交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暂停其参加任城区政府采购活动十二个月;擅自变更合同,不履行合同的暂停其参与任城区政府采购活动十二个月。

2017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