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同山镇人民政府2018年度垃圾清运服务采购项目更正(补充)公告
诸暨市同山镇人民政府2018年度垃圾清运服务采购项目 更正(补充)公告 各投标单位: 诸暨市同山镇人民政府2018年度垃圾清运服务采购项目(编号:诸广和2017-12-37),招标文件作如下更正(补充): 一、第一章 采购公告,第五条,谈判响应人资格要求,原条款: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供应商资格规定; 2、经营项目与采购标的内容相符,信誉良好的独立法人; 3、具有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4、投标人和法定代表人近三年无行贿犯罪记录;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更改为: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供应商资格规定; 2、经营项目与采购标的内容相符,信誉良好的独立法人; 3、投标人和法定代表人近三年无行贿犯罪记录;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第一章 采购公告,第七条,谈判须知,原条款: 谈判响应人须在提交谈判响应文件时提供下述相关证件资料,未提供或提供不完整的一律作无效标处理: 1、营业执照原件、税务登记证原件、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原件。 2、自2017年10月25日后检察机关出具的投标单位及法定代表人近三年行贿犯罪记录查询函原件(原件不退)。 更改为:谈判响应人须在提交谈判响应文件时提供下述相关证件资料,未提供或提供不完整的一律作无效标处理: 1、营业执照原件、税务登记证原件。 2、自2017年10月25日后检察机关出具的投标单位及法定代表人近三年行贿犯罪记录查询函原件(原件不退)。 三、第二章 谈判须知,第5条,谈判响应人资格要求,原条款: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供应商资格规定; 2、经营项目与采购标的内容相符,信誉良好的独立法人; 3、具有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4、投标人和法定代表人近三年无行贿犯罪记录;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更改为: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供应商资格规定; 2、经营项目与采购标的内容相符,信誉良好的独立法人; 3、投标人和法定代表人近三年无行贿犯罪记录;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第二章 谈判须知,第10条,资格审查原件,原条款: 谈判响应人须在提交谈判响应文件时提供下述相关证件原件或公证件,未提供或提供不完整的一律作无效标处理: 1、营业执照原件、税务登记证原件、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原件。 2、自2017年10月25日后检察机关出具的投标单位及法定代表人近三年行贿犯罪记录查询函原件(原件不退)。 更改为:谈判响应人须在提交谈判响应文件时提供下述相关证件原件或公证件,未提供或提供不完整的一律作无效标处理: 1、营业执照原件、税务登记证原件。 2、自2017年10月25日后检察机关出具的投标单位及法定代表人近三年行贿犯罪记录查询函原件(原件不退)。 其他按原采购文件执行,本更正(补充)公告作为采购文件的一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各投标单位必须遵照执行,其他未作修改的仍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特此公告。 诸暨市同山镇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4日 |
附件:诸暨市同山镇人民政府2018年度垃圾清运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