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物业管理项目”的澄清、答疑
项目编号:czcg201712-138
致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物业管理项目”招标的疑问作如下答复:
疑问:
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物业管理服务项目,项目编号:czcg201712-138号文件,我公司提出质疑:质疑资信部分,企业业绩一栏,投标人在2014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内管理过(含在管)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指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楼(小区住宅、厂房、学校除外)服务业绩且单项合同面积不低于1万平米】。质疑机关指的是那些项目,企事业单位指的是哪些项目,学校是不是企事业单位。特此质疑!
答复:机关是指权力机关、党群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机关等;企事业单位是指企业及事业单位;学校是企事业单位;学校行政办公楼物业管理业绩可以作为有效业绩参与评标,其他教学楼、体育楼等不作为有效业绩;如业绩为机关、企事业单位整个服务项目的物业管理(小区住宅、厂房除外),且合同中无法反映出办公楼性质的及规模的,须另行出具有效证明材料(含委托人出具的证明),原件扫描件上传至电子标书,否则不予认可。
澄清:原招标文件“人员配置及素质要求 ”中“项目经理年龄在 45 周岁以下”;
现变更为:“项目经理年龄在 50周岁以下”。
以上澄清、答疑内容与原招标交易文件有不一致之处,以本次澄清、答疑内容为准,其他内容均执行原招标交易文件,特此说明。
各投标人以本次发布的招标答疑澄清文件中的招标文件制作本工程最新投标文件 ,请各位投标人注意查看有关澄清内容,如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负。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招标人: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百士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 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