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之规定,上海新域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受委托,对闵行区虹桥镇建筑装潢垃圾清运项目采购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投标采购,特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一、合格的投标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
2、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的供应商。
3、其他资格要求:
(1)必须是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并具有建筑装潢垃圾,土方及清理或工程渣土运输相关的主要经营范围;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投标人若为福利企业,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优先购买福利企业产品和服务的通知》(沪财库〔2009〕19号)及闵财库〔2009〕15号的规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福利企业的产品和服务。福利企业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并获得福利企业证书的企业; (4)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5)按照《闵行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管理办法(试行)》(闵府办发[2011]32号)要求,投标人必须提交“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近三年来有无行贿犯罪记录,并出具相关证明。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7)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情况:本采购项目执行政府采购有关鼓励支持节能产品、环境认证产品以及支持中小企业、福利企业等的政策规定。
二、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闵行区虹桥镇建筑装潢垃圾清运项目
2、招标编号:SHXM-00-20170109-9863(代理机构内部编号:)
3、预算编号:12-16-z92234
4、项目主要内容、数量及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本项目拟对闵行区虹桥镇建筑装潢垃圾清运项目的采购。板块范围详见小区明细表。 预算资金400万元(其中:东北片200万元、西南片200万元) 包件一:东北片200万元 包件二:西南片200万元 注:上述包件是独立的,分别进行投标、开标、评标并确定中标服务商。合格投标人只能成交一个包件。
5、交付地址:闵行区虹桥镇
6、交付日期:2017年度(12个月)
7、采购预算金额:4000000(国库资金:0;自筹资金:4000000)
8、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情况:
三、招标文件的获取
合格的供应商可于2017-01-16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7-01-20截止,登录“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在网上招标系统中上传如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5.授权委托书 6.被授权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网上报名成功的投标人应在报名截止日前,携带网上报名扫描上传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至上海市徐汇区蒲汇塘路123号2楼(上海新域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进行现场验证,验证通过的投标人方可领取及下载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工本费人民币伍佰元整,售后不退)。
合格供应商可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下载招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参加投标。
凡愿参加投标的合格供应商应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获取招标文件,逾期不再办理。未按规定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将被拒绝。
注:投标人须保证报名及获得招标文件需提交的资料和所填写内容真实、完整、有效、一致,如因投标人递交虚假材料或填写信息错误导致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损失由投标人承担。
四、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
1、投标截止时间:2017-02-08 10:00,迟到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2、开标时间:2017-02-08 10:00。
五、投标地点和开标地点
1、投标地点:上海市蒲汇塘路123号2楼
2、开标地点:上海市蒲汇塘路123号2楼。届时请投标人代表持投标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证书)参加开标。
3、开标所需携带其他材料:
(1)届时请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人进场签到,同时准备一份与响应文件一致的法人代表委托书(法人代表证明书)以及相应身份证明文件原件,以供采购人确认投标资格。 (2)无疑问函原件或疑问函原件、投标保证金证明函。 (3)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人须持网上投标回执、投标时所使用的CA证书和可以无线上网的笔记本电脑一并出席开标会。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4)按采购文件要求密封的纸质响应文件(一式三份),须与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内容一致,当纸质文件与电子响应文件内容不一致时,以电子响应文件为准。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以上信息若有变更我们会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通知,请供应商关注。
七、其他事项
1.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精神,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供应商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中小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2、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招投标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沪财采[2014]27号)的规定,本项目招投标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简称:电子采购平台)(网址:www.zfcg.sh.gov.cn)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电子采购平台是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投标人应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采[2012]22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投标人在电子采购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照电子采购平台中的“培训平台”和“联系我们”等专栏的有关内容和操作要求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