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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大庆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物业服务采购项目质疑答复

2018-05-18 16:28:35|作者:清洁吧

大庆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大庆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物业服务采购项目质疑答复

发布时间:2018-05-17

项目编号:DZC20180588

质疑答复

DZC20180588项目各供应商:

采购单位对参与DZC20180588大庆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物业服务采购项目供应商提出的问题进行了答复:

问题1: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参与本项目投标供应商2015年以来(含2015年)与本项目相同或相近的非住宅类物业管理项目的合同原件3份及该合同的验收报告原件,且每份合同金额≥100万元。(如属大庆市电子政府采购交易管理平台中的采购合同的,可提供电子打印件或系统中可查询)(必须提供,否则投标无效),此项要求对于新成立的供应商企业是无法满足的,我单位认为此项目是故意设立过高投标标准,排挤其他小型供应商企业参与投标。

采购单位答复:医院属于人员密集场所,人员流动性大,我单位需要有一定与本项目相同或相近的非住宅类物业管理项目成功服务经验的供应商为我单位服务,因此必须有合同验收报告原件,没有不能参与投标。

问题2:医院属于人员密集场所,人员流动性大,我单位需要有一定与本项目相同或相近的非住宅类物业管理项目成功服务经验的供应商为我单位服务,因此必须有合同验收报告原件,没有不能参与投标。没有验收报告不代表没有成功的服务经验,有无成功经验应该着重考察物业单位管理人员,而不应该看重表面的数据,此项目这是在拿此数据排挤我们小企业参与竞争?

采购单位答复:医院属于人员密集场所,人员流动性大,我单位需要有一定与本项目相同或相近的非住宅类物业管理项目成功服务经验的供应商为我单位服务,因此必须有合同验收报告原件,没有不能参与投标。

投标供应商有成功的服务经验,就应该有验收报告,投标供应商服务的甲方就应该会给出具验收报告,作为结算或者投标使用;对物业公司的考察是在后期的服务中体现出来,并不是说对物业公司的管理人员进行考察,如果说是对管理人员进行考察依然是在看数据说话,因此不能提供合同验收报告原件不能参与投标,并且我单位此次招标面向于全部企业,并没有限制小企业参与竞标,此次解释为最终解释,以后此类问题我单位将不再作出任何解释。







大庆市政府采购中心

2018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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