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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妇幼保健院(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关于回复泸州市光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泸州市妇幼保健院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文件质疑的函

2018-05-24 15:02:37|作者:清洁吧

泸州市妇幼保健院(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关于回复泸州市光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泸州市妇幼保健院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文件质疑的函 系统发布时间:2018-05-23 17:14


泸州市妇幼保健院(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关于回复泸州市光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泸州市妇幼保健院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文件质疑的函


供应商:泸州市光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大华(电话:13882768666)

被质疑人:泸州市妇幼保健院(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泸州市光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因认为泸州市妇幼保健院(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物业管理项目”(项目编号:LZZFCGGZ(2018)1005)的招标文件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于2018年5月16日向我院递交书面质疑,我院于2018年5月17日依法予以受理。

质疑事项概述或引述: 你公司认为招标文件“第七章”评分办法中“1、投标人2014年1月1日(含当日)起至截止开标时间前具有医卫行业类似物业管理的履约能力,每有1个得0.5分,本项目最高得7分;2、在上述业绩中,具有二级及以上医院的类似综合性物业管理的履约能力,每有1个得1分,最多得5分;”具有严重限制性与倾向性,使你公司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被质疑人对该部分条款予以调整。(具体内容见质疑函)

现答复如下:《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为更好的向病患提供服务,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的评分办法的设定均为与本项目的采购内容有密切联系的合理条件,是考察潜在供应商的综合实力的保障之一。《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即供应商应当具备相应的履约能力,招标文件“第七章”评分办法中“1、投标人2014年1月1日(含当日)起至截止开标时间前具有医卫行业类似物业管理的履约能力、2、在上述业绩中,具有二级及以上医院的类似综合性物业管理的履约能力”是评审供应商是否具备相应的履约能力,并不属于将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不属于违反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综上,本项目采用“综合评标价法”,各投标供应商可根据自身竞争优势,对比各项评审因素,综合汇总得分高者成为中标候选人。故我院对上述质疑条款均不作调整。

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感谢你司对本项目的关注。


泸州市妇幼保健院(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2018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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