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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海淀街道办事处综治部维稳及等级防控保安服务公开招标公告

2017-02-28 15:25:42|作者:清洁吧

项目概述: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综治部维稳及等级防控保安服务
品目

服务/其他服务

采购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海淀街道办事处
行政区域北京市公告时间2017年02月27日 16:57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17年02月27日 09:00  至  2017年03月06日 16:00
招标文件售价¥200
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9号国投财富广场6号楼15层1520号
开标时间2017年03月21日 09:30
开标地点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9号国投财富广场6号楼15层1502号
预算金额¥150.4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项目联系电话
采购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海淀街道办事处
采购单位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10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名称北京华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9号国投财富广场6号楼1520号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附件:
附件1综治部维稳及等级防控保安服务招标公告..pdf

北京华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海淀街道办事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综治部维稳及等级防控保安服务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综治部维稳及等级防控保安服务

项目编号:HCZB-2017-ZB046-1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项目联系电话: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海淀街道办事处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10号

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北京华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张博 010-63509799-861

代理机构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9号国投财富广场6号楼1520号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采购用途:公共服务
 简要技术要求/招标项目的性质:详见招标文件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及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本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具有《保安服务许可证》; 4、近三年内(本项目投标截止期前)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投标人必须从采购代理机构获得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否则不能参加本次投标。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150.4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7年02月27日 09:00 至 2017年03月06日 16: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9号国投财富广场6号楼15层1520号

招标文件售价:¥2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现场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7年03月21日 09:30

五、开标时间:2017年03月21日 09:30

六、开标地点:

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9号国投财富广场6号楼15层1502号

 

七、其它补充事宜

招标文件发售:领取招标文件时须由拟派本项目负责人本人携带:
(1)项目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写明项目联系人的姓名、手机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箱)、项目负责人身份证;
(2)《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保安服务许可证》;
(3)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完整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如投标人无法提供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则须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
(4)距报名资料递交截止时间5日内由社保机构出具的拟派本项目负责人一年以上的社保证明;及单位连续近三个月的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入账票据凭证原件;
(5)距报名资料递交截止时间10日内其注册所在地检查机关出具的,关于本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及拟参与招标项目负责人在参加投标活动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的证明;
(6)依法缴纳税收近连续三个月的入账票据凭证原件;
(7)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原件。
(携带上述材料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复印件应与原件保持一致并清晰完整,已办理“三证合一”的投标人可携带新证代替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及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本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具有《保安服务许可证》;
   4、近三年内(本项目投标截止期前)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投标人必须从采购代理机构获得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否则不能参加本次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