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商品分类
当前位置:招标信息

关于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LBG18-016)质疑函的回复函 <

2018-05-29 16:19:08|作者:清洁吧

关于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LBG18-016)质疑函的回复函 <

一、质疑人:奥联物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法定代表人:苏天鹏

三、委托代理人:李龙权

四、地址:广州市珠海区琶洲大道东8号1603房

五、电话:18587908881

贵公司关于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LBG18-016)的质疑函,我们于2018年5月25日以书面方式收悉,现就贵公司质疑函所提的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质疑事项一:

本项目中标供应商(广西日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不具备投标及中标资格;

答复一:

据查询中标人广西日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2016年1-3月无经营业务忘记进行零申报,受到缴纳罚款人民币伍佰玖拾元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及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而 较大数额罚款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二) 地区行政公署和自治区区辖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对公民个人在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三千元以上或者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五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五千元以上或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二万元以上罚款的 ;

因此广西日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未被列入 信用中国 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渠道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其具备该项目投标及中标资格。

质疑供应商的该项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该项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二:

本项目中标供应商(广西日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不具备投标资格为何能通过资格审查参与投标,甚至中标。

答复二:

据查询中标人广西日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2016年1-3月无经营业务忘记进行零申报,受到缴纳罚款人民币伍佰玖拾元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及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而 较大数额罚款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二) 地区行政公署和自治区区辖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对公民个人在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三千元以上或者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五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五千元以上或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二万元以上罚款的 ;

因此广西日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未被列入 信用中国 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渠道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其具备该项目投标及中标资格。

质疑供应商的该项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该项质疑不成立。


综上所述,你公司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94号)的有关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桂财采[2006]11号)第九条第(二)款 质疑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质疑 的规定,予以驳回。


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等相关规定向同级财政局投诉。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的关心和支持!


广西鑫顺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