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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检察院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2018-05-31 13:22:20|作者:清洁吧

莆田市人民检察院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莆田市人民检察院物业管理服务项目
品目

服务/房地产服务/物业管理服务

采购单位莆田市人民检察院
行政区域莆田市公告时间2018年05月30日 17:40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18年05月30日 17:37 至 2018年06月27日 18:00
招标文件售价¥100
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莆田市城厢区东园路三迪国际公馆1104
开标时间2018年06月28日 08:30
开标地点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开标室(5)
预算金额¥6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小吴
项目联系电话18505940007
采购单位莆田市人民检察院
采购单位地址莆田市城厢区荔城北大道1号莆田市人民检察院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欧阳静13959583431
代理机构名称福建省一十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三迪国际公馆1104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小吴 0594-2278989/18505940007
附件:
附件1招标文件(定稿).docx


福建省一十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莆田市人民检察院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莆田市人民检察院物业管理服务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莆田市人民检察院物业管理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350300]YS[GK]2018007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小吴

项目联系电话:18505940007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莆田市人民检察院


地址:莆田市城厢区荔城北大道1号莆田市人民检察院

联系方式:欧阳静13959583431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福建省一十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小吴 0594-2278989/18505940007

代理机构地址: 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三迪国际公馆1104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合同包

品目号

采购标的

允许进口

数量

品目号预算

合同包预算

投标保证金









1

1-1物业管理服务否1(次)600000

600000

12000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包:1 明细 描述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若有) 1、(强制类节能产品证明材料,若有,应在此处填写); 2、(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7条除第“(一)-(四)”款外的其他条款规定填写投标人应提交的材料,如:采购人提出特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要求的证明材料(强制类)等,若有,应在此处填写)。 ※1上述材料中若有与“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有关的规定及内容在本表b1项下填写,不在此处填写。 ※2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若有) 1、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的,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在此项下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 2、投标人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并由投标人加盖其单位公章。(2)其他资格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60.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8年05月30日 17:37 至 2018年06月27日 18: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莆田市城厢区东园路三迪国际公馆1104

招标文件售价:¥1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网络下载或直购或邮寄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8年06月28日 08:30

五、开标时间:2018年06月28日 08:30

六、开标地点:

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开标室(5)


七、其它补充事宜


邮箱:fjys10@163.com

开户名称:福建省一十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服务中心支行,帐号:904 021 003 001 000 000 1362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一)本批招标在同等情况下,优先采购 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内的产品。投标产品凡属于 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内的产品,根据本项目选用的评标法,在评标时依下表对应的评审优惠幅度进行评审价格扣除或加分。(属于 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内的产品,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同一合同包内的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报价总金额占合同包报价总金额评审优惠内容及幅度最低评标价法10%(含10%)以下给予每个单项投标报价3%的价格扣除10%-30%(含30%)给予每个单项投标报价6%的价格扣除30%-50%(含50%)给予每个单项投标报价8%的价格扣除(二)中小企业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工信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文件精神,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价格分的评审。(即所投品目号产品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按其品目号的合计投标价格的6%进行扣除,若所提供的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仅是构成投标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的,则该投标产品不享受该政策)。1、享受价格扣除的投标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①、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中小、微企业的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②、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2、联合体是否享受该扶持政策的规定:(招标文件规定拒绝联合体投标的项目不适用于此款规定)。①、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②、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3、下述情形,不享受中小企业优惠政策:①、投标产品为进口产品的; ②、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存在投资关系的;③、小型、微型企业将获得政府采购合同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的;④、中型企业不享受该项优惠政策。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⑤、投标产品为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的。4、投标人应提供下述证明材料:未提供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不予价格扣除。①、《中小企业声明函》;②、 证明材料: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型标准,不同行业的企业应按下列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材料应加盖本企业公章,复印件无效)涉及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划型的企业:应提供该企业经有资质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应能体现营业收入、资产总额);涉及从业人员划型的企业:应提供该企业参与投标截止时间前三个月内任一个月的缴纳社会保险资金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以下内容:实行电子缴纳方式的,应提供本企业所在地辖区内税务机关网上申报成功后打印的《社会保险费申报表》、《社会保险费申报明细表》及银行出具的缴款收讫凭证复印件;实行现场缴纳方式的,应提供本企业注册所在地辖区内税务机关或本企业注册所在地辖区内社保机构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险资金证明)。③、投标人应按 中小企业产品明细表 中要求按品目号逐项填写,否则不予价格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