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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公告]淮安市清江浦区行政中心及政法综治中心物业管理项目公告

2018-12-04 00:00:00|作者:清洁吧
[采购公告]淮安市清江浦区行政中心及政法综治中心物业管理项目公告 淮安市清江浦区行政中心及政法综治中心物业管理项目 招标公告 受淮安市清江浦区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的委托,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清江浦分中心(政府采购中心)就该单位的淮安市清江浦区行政中心及政法综治中心物业管理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邀请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一、项目名称及编号: 项目名称:淮安市清江浦区行政中心及政法综治中心物业管理项目 项目编号:QJPZC-公开2018062 二、招标项目简要说明: 淮安市清江浦区行政中心及政法综治中心物业管理项目,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第一章第六部分。 三、投标人应当具备下列资质要求: 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本次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人参加投标; 3、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还须具备的特定条件: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提供有效期内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装入纸质投标文件中,原件带至现场核查,必须提供); (2)授权委托人及物业经理须为本单位的在职员工并需提供2018年4月份以来连续6个月本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会养老金证明(法定代表人无需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装入纸质投标文件中,原件带至现场核查,必须提供); (3)投标人须承诺在淮具有分公司或分支机构或中标后在淮设立分公司或分支机构(承诺书原件装入纸质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 4、拒绝符合下述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1)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书面承诺) (2)凡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书面承诺) 5、投标人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说明: 本次招标采用资质后审方式,在整个采购过程中,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的资质进行审查,若发现投标人的资质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可取消其投标或中标资格。 注:资质审查时要求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第五部分。 四、招标文件发布信息: (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2018 年12月5日9时30分至 2018 年 12月11日17时30分;供应商报名及文件下载地点:淮安市公共资源网上招投标平台http://www.haztb.gov.cn:8000/tpbidder/login.aspx 注:供应商须办理淮安市公共资源网上招投标诚信库、CA证书及电子签章后方可参加投标,诚信库申报具体办法详见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下载相关文件,准备相关资料,政府采购投标企业单位类型请选择淮安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库的供应商供应商须办理淮安市公共资源网上招投标CA证书及电子签章后方可参加网上报名(CA证书办理点:淮安市深圳路16号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大厅;咨询人:张忠宝,电话:13861650890。投标单位CA证书激活地点:淮安市深圳路16号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大厅,联系人:陈超,电话:13770370470。) 五、投标文件接收信息: 投标文件接收截止时间:2018年12月26日14时30分 投标文件接收地点: 淮安市清江浦区北京北路100号清江浦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开标二室。 投标文件接收人: 郝芳 六、开评标有关信息: 开标时间:2018年12月26日14时30分 开标地点: 淮安市清江浦区北京北路100号清江浦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开标二室。 评标地点: 淮安市清江浦区北京北路100号清江浦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评标三室。 七、本次招标联系事项: 1、招标文件询问(质疑)事项联系人:周大从 电话:0517-83643002 2、采购人联系人(技术咨询):张建军 电话:0517-83516016 3、现场招标事项联系人:郝芳 电话:0517-83516285 4、采购人联系地址: 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南路268号。 5、采购中心联系地址: 淮安市清江浦区北京北路100号清江浦区政务服务中心505室。 邮编:223001 电话:0517-83643002 八、其他事项: 1、本次项目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捌万伍仟元整。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缴纳至招标文件中指定账号,保证金具体缴纳形式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一章第二部分第14条。 2、本项目每年采购预算为人民币肆佰贰拾伍万元整。 招 标 人(盖 章): 招标代理单位:(盖 章): 经 办 人(盖章或签字): 经 办 人(盖章或签字): 2018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