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湾镇龙岐村西环路油站街10号工业场地物业竞投公告
2018-12-05 00:00:00|作者:清洁吧
沙湾镇龙岐村西环路油站街10号工业场地物业竞投公告
2018年12月5日
场地物业竞投公告
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龙岐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定于2018年12月14日在沙湾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交易中心进行公开竞投,欢迎有意参加竞投的人士前往龙岐村委会咨询及报名,具体竞投内容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及地址
项目具体状况
拟出租年限或租期截至日期
拟出租底价(元/月.宗)
递增情况
竞价保证金
竞价人条件
竞价方式
备注
1
沙湾镇龙岐村西环路东侧地块(空地)
总用地面积约760㎡,10米×76米
9年
5852元/月/宗.(甲方只开具摘要为“管理费”的发票,如乙方要求开具其他内容的发票,其票据税费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按每3年递增5%计算
5万元正,合同保证金3万元正,其余无息退回竞得人。
原租户优先,不接受物流、快递行业竞投。
明标竞价(每次举牌增加200元正)
垃圾处理费100元/月,如遇垃圾量增加或处理单价调整的,应相应作出调整。
2
沙湾镇西环路1678号商业场地物业
商铺面积按58㎡计
5年
2900元/月.宗 (甲方只开具发票摘要内容分别为“管理费”、“租金”金额比例为8:2,如乙方要求开具其他内容的发票,其票据税费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按每3年递增10%计算
20万元正,竞得后在竞价保证金中自动扣除半年租金,合同保证金1.5万元正,其余无息退回竞得人。
原租户优先,不接受物流、快递行业竞投。
明标竞价(每次举牌增加100元正)
垃圾处理费100元/月,如遇垃圾量增加或处理单价调整的,应相应作出调整。(原地址:沙湾镇龙岐村西环路侧2号)。
3
沙湾镇西环路油站街6号工业场地物业
厂房面积按432平方米,另有48平方米的空地临时建筑。
5年
8208元/月.宗 (甲方只开具发票摘要内容分别为“管理费”、“租金”金额比例为8:2,如乙方要求开具其他内容的发票,其票据税费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按每3年递增10%计算
50万元正,竞得后在竞价保证金中自动扣除半年租金,合同保证金3万元正,其余无息退回竞得人。
原租户优先,不接受物流、快递行业竞投。
明标竞价(每次举牌增加200元正)
垃圾处理费200元/月,如遇垃圾量增加或处理单价调整的,应相应作出调整。(原地址:沙湾镇龙岐村油站路北排2号)。
4
沙湾镇西环路油站街10号工业场地物业
厂房面积按389平方米,另有85平方米的空地临时建筑。
5年
7767元/月.宗 (甲方只开具发票摘要内容分别为“管理费”、“租金”金额比例为8:2,如乙方要求开具其他内容的发票,其票据税费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按每3年递增10%计算
5万元正,合同保证金3万元正,其余无息退回竞得人。
原租户优先,不接受物流、快递行业竞投。
明标竞价(每次举牌增加200元正)
垃圾处理费200元/月,如遇垃圾量增加或处理单价调整的,应相应作出调整。(原地址:沙湾镇龙岐村油站路北排4号)。
一、竞得方式:
1、明标竞投,价高者得,竞投结束后经济社3天内向竞得人发交易确认书。
2、凡交纳竞投保证金后,表明竞投人已完全了解和接受本竞投公告的全部内容,了解标的物的现状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本招竞投公告所描述的标的物基本情况),认可招租单位提供的租赁合同文本内容并自愿参与竞投招租。若缴交了竞投保证金但无故不到场竞投的,视为竞投人自愿放弃竞投,则招租单位有权没收竞投人的竞投保证金。
3、如在竞投操作过程中,当标的物出现没人应价时,若多个竞投人报名,招租单位有权在竞投人中随机抽取一个竞投人为竞得人(若只有一个竞投人报名,该竞投人视为竞得人),该竞投人必须以不低于底价的价格承租上述标的物,否则该竞投人的保证金不予退回,如此类推。
4、如在交易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招租单位有权提出暂停或中止交易,经交易中心批准后由村干部及监事会成员商议延期交易或另行拟定招租方案重新招租。
5、凡有拖欠我村租金的单位或个人,须缴清所欠款项方能参加本次竞投。
二、明标竞投:采用举牌方式竞投,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三、报名时间:2018年12月5日至2018年12月13日下午5时止(上午8:30至11:30,下午2:00至5:00,节假日除外),逾期不再接受报名,报名时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原件备查。
四、竞投保证金必须在2018年12月13日下午5时前以转账形式转入账户: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龙岐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开户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番禺支行渡头分行,账号:959202001000000554;并带银行转账回单到股份社确认竞投资格。
五、竞投时间:2018年12月14日上午9:00时(经确认竞投资格的竞投人请于2018年12月14日上午9点前,携带身份证及竞投保证金收据到沙湾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交易中心现场参与竞投会,逾期恕不接受。)。
六、竞投地点:沙湾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交易中心(沙湾政务中心一楼,大巷涌路143号)。
七、竞得人竞投保证金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注:合同签订后竞投时缴纳的竞投保证金转为合同履行保证金,不足部分补足,多出部分退回,并收回原收据,重新开具保证金收据),其他没有竞得的竞投保证金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全额退回。
八、竞得后公示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确定竞得人,竞得人签订租赁合同时间按竞得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 ,如竞得人未如期签订租赁合同属竞得人违约,竞得人的竞投保证金全部属招租单位所有,租赁物由招租单位收回,另作处理。
九、报名地点: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龙福路18号龙岐村支村委办公室。
十、联系人:陈灿尧、联系电话:13760866944、84735623
发包单位: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龙岐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二○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租 赁 合 同(草稿)
出租方: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龙岐村股份合作经济社(下称甲方)
地 址:沙湾镇龙福路18号
承租方: (下称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 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遵循平等、互利、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就场地物业租赁使用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现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标的物
1.1 甲方将座落在番禺区沙湾镇 西环路油站街10号(原地址:油站路北侧4号) 场地物业总用地面积 474 平方米(包括 建筑面积389㎡,空地临时建筑85㎡ 具体位置及界址见附图)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在租赁期间,该场地物业只能用于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不造成环境污染、非易燃易爆及低噪音行业,符合消防部门安全防火及环保规定为前提下的合法 工业生产 用途。在本合同签订前,乙方对租赁场地物业已进行充分了解和现场踏察,并同意接受本合同约定的相关条件和要求,按签订合同时确认的场地物业现状租赁,在本合同签订时同时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条:租赁合同期限
2.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为乙方进场装修及设备安装期,免缴管理费、租金,租赁合同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 月。
第三条:租赁合同定金、管理费、租金及递增比例
3.1 租赁合同定金,在本合同签订前,乙方必须向甲方交纳合同定金人民币 叁 万元正( 30000 元)。如乙方在租赁期内没有违反本合同的有关约定,租赁期满在乙方付清各项费用交回租赁标的物给甲方之日起三天内,甲方将合同定金如数退回给乙方,定金不计付利息。
3.2 在租赁期限内,管理费、租金按月结算缴付,乙方需按“三资平台”公开竞价竞得金额 元为基数每月向甲方缴付管理费、租金,按每满 三 年为一基数,并按每 三 年在上一基数上递增 10% 的比例计算调整。
3.3 租赁期内,具体各时间段的每月管理费、租金计算如下:
租赁期内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每月管理费、租金金额按人民币 元整计算。
租赁期内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每月管理费、租金金额按人民币 元整计算。
租赁期内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每月管理费、租金金额按人民币 元整计算。
租赁期内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每月管理费、租金金额按人民币 元整计算。
第四条:缴付管理费、租金时间
4.1 在本合同签订前,乙方需缴付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个月管理费、租金金额 元给甲方。在租赁合同期内,从 年 月 日起的管理费、租金按月结算缴付,乙方在每月公历 日前以现金或银行转账的付款方式缴付当月管理费、租金给甲方。甲方只开具摘要内容分别为“管理费”、“租金”的发票(管理费、租金金额比例为8:2),如乙方要求开具其它内容的发票,其票据税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租赁标的物的维修保养
5.1 租赁期间,乙方如需对租赁标的物业进行装修应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且不能损坏原建筑物的结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5.2 租赁期间,乙方承担对租赁标的物业的室内外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及维修责任,所需费用由乙方负责承担。建筑物主体属正常自然损坏的,由甲方负责维修,所需费用由甲方负责承担。建筑物主体及门、窗因乙方人为使用不当或保管不善造成损坏的,属乙方责任,由乙方负责维修或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5.3 租赁期间,乙方必须做好安全防火工作并妥善保管使用租赁标的物,如因人为使用不当或保管不善造成租赁标的物损坏的,由乙方负责维修及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5.4 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对租赁标的物进行改装或增设他物的,甲方有权强制停工,并要求乙方恢复原状及赔偿损失。
5.5 租赁期满或中途解除合同后,除活动可随时移动的设备及器具(即用普通螺丝刀可进行拆卸且拆卸不损害甲方物业的)乙方可自行搬走外,所有入墙入地的固定装修及附属水、电管线等设施归甲方所有,乙方不能擅自拆除,如有损坏负责维修及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乙方无权自行变更或注销租赁标的物的水、电用户负荷。
第六条:甲、乙双方的责任
6.1 甲方责任:
6.1.1 甲方须于 年 月 日前将租赁标的物交付给乙方使用。
6.1.2 租赁期间,当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发生变动时,不影响本租赁合同的效力。甲方如需转让标的物业的所有权,应在转让前三十天内通知乙方,乙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乙方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未明确受让该物业的,视为乙方不受让。
6.1.3 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用电和用水的报装使用手续,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
6.2 乙方的责任:
6.2.1、租赁期内,乙方必须守法经营,经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税费及水电费、工人工资及相关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自行承担,概与甲方无关。
6.2.2、乙方租赁的标的物只可作工业生产性用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将租赁标的物业部分或全部转租,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租赁标的物业作企业的注册资金,对外负债抵押、担保或进行转让、买卖等,否则,上述行为无效或自行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责任。
6.2.3、租赁期内,乙方应做好租赁物业的保安,消防安全,环境卫生等各项工作,对造成环境污染的废物、废水应按相关要求妥善处理;安装合符安全标准的电力,消防设施,不得占用走火通道,因乙方使用租赁标的物业而引致的相关安全事故责任,但不限于经济及法律责任全部由乙方自行负责承担。
6.2.4、租赁期内,乙方承担建筑物内部的日常保养,承担维护责任和相关费用,合理使用租赁物业,如需对建筑物进行结构性改造或增加新的建设,必须先得到甲方书面同意方可进行。
6.2.5、租赁期满后,乙方应将租赁标的物及附属设施完好交回甲方,如租赁标的物及附属设施属人为损坏应折价赔偿。乙方在租赁标的物内装设所有入墙、入地、铺砌及不能移动的财产归甲方所有。
6.2.6、水、电费及工人工资应由乙方自行按月(或按相关规定)支付,如有水电费欠付的,甲方有权停水电而不作违约;如有欠付工人工资的,甲方有权扣留乙方财产不准搬离标的物,直至付清工资为止。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 甲方违约责任
7.1.1 甲方不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将租赁标的物交给乙方使用的,逾期时间在30日内,每逾期一日应按当月管理费、租金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最高计算至第30日;逾期超过30日,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甲方多收的管理费、租金给予退回,甲方除退还乙方合同定金外,还应向乙方支付与合同定金等额的违约金。
7.1.2 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者视为甲方根本性违约,乙方有权单方面提前解除本合同:
(1) 签订本合同后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
(2) 逾期将租赁标的物交给乙方使用超过30日。
7.1.2 因甲方根本性违约,导致乙方解除本合同的,乙方有以下权利:
(1)要求甲方应退还乙方的合同定金;
(2)要求甲方向乙方支付与合同定金等额的违约金。
7.2 乙方违约责任
7.2.1 乙方不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向甲方缴付当月管理费、租金的,逾期时间在30日内,每逾期一日应按当月管理费、租金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最高计算至第30日;逾期超过30天,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收回租赁标的物,乙方交纳的合同定金作为违约金归甲方所有。
7.2.2 乙方有以下行为之一者视为根本性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提前解除本合同:
(1) 签订本合同后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
(2) 逾期向甲方缴交管理费、租金超过30日。
(3) 租赁期内,未得到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拆改、加建、装修致使租赁标的物发生结构性改变或改变租赁标的物用途。
(4) 将租赁标的物用作抵押、担保、转让、买卖或进行非法性经营。
(5) 欠付水电费、工人工资超过30天的。
(6) 未经甲方同意,进行分租转租的。
7.2.3 因乙方根本性违约,甲方单方解除合同的,甲方有以下权利:
(1) 收回租赁标的物,标的物内的一切装修、附着物、水电设施等归甲方所有,乙方不能搬离或者破坏,否则照价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乙方交纳的合同定金作为违约金,归甲方所有;
(3) 甲方有权留置租赁标的物内乙方的其他财产,用于抵减乙方拖欠甲方的管理费、租金,水电费和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7.2.4 因乙方根本性违约,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在收到甲方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应搬离租赁标的物,并向甲方移交租赁标的物。乙方逾期移交租赁标的物的,自收到甲方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向甲方支付逾期移交的占用费,占用费的标准按本合同约定同时期乙方应付管理费、租金标准的两倍计算,直至乙方搬离租赁标的物为止。
第八条:不可抗力及政府征用
8.1 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 如本合同尚能履行(即继续租赁的),甲方只负责租赁标的物的修建责任, 其余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如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如已经鉴定为危房的),任何一方均可以解除本合同,并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除将收取乙方的合同定金退回给乙方外,不作任何补偿。
如因乙方管理不善或违反规程工作酿成灾害和损失,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如造成甲方及第三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8.2 租赁标的物如遇政府或村委会、经济社发展经济需要拆除,甲乙双方不属违约,甲方退回定金给乙方。甲乙双方互不作任何补偿,甲方提前30天通知乙方搬离租赁标的物,乙方必须在接到书面通知30天内与甲方办理合同解除手续,否则,乙方在接到离场通知满30天后,本合同自行解除终止,乙方必须同时清缴本合同解除前所欠的管理费、租金、其他费用。
第九条:其他约定
9.1 为共同维护好本村辖区内的环境卫生工作出力,租赁期内根据乙方实际垃圾产生量计费,由甲方向乙方每月收取垃圾处理费200元(如遇垃圾量增加或处理单价调整的,应相应作出调整。),垃圾处理费不含税,甲方收取乙方的垃圾处理费只开收款收据。
9.2 甲方向乙方提供交接时的现有用电、用水负荷及现有设施。
9.3 为保证乙方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乙方愿意用租赁标的物内的一切资产及本人名下其他财物向甲方作为抵押担保履行本合同的各项义务。
9.4 租赁期内,乙方应服从有关部门管理,所出现的安全事故责任和违法现象,乙方要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9.5 租赁期内,乙方将租赁标的物转租(或者分租)给第三方使用时,需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将转(分)租合同或第三方承租户的资料报甲方备案。否则,乙方的转租(或者分租)行为无效,所得收益应归甲方所有。
如甲方书面同意转租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2000 元的手续费,第三方承租户应当按本合同条款的约定向甲方承担义务。除甲方同意乙方退出租赁关系、并另行与第三方承租户重新签订租赁协议外,乙方仍要与第三方承租户连带承担本合同的全部责任。
9.6 在租赁期间所有涉及的相关税费(但不限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租赁税、经营所产生的相关税费等)全部由乙方自行负责承担,乙方应按相关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自行负责缴纳。
9.7 本合同甲、乙其中一方的通信地址、电子邮件的账号、密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授权委托人的变更,需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本合同甲、乙其中一方按本合同规定向对方发出的通知或其它信函,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经专人交付、速递、传真、扫描电邮或公告,按本合同中注明的注册地址或标的物地址向对方发出。送达时间以下列规定为准:
1专人交付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2速递在发送后第3天被视为送达之日;
3传真方式已顺利发出后的第1个工作日视为送达之日;
4扫描电邮方式已顺利发出后的第1个工作日视为送达之日;
5公告在张贴发表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9.8 本合同甲、乙其中一方按本合同约定向对方发出通知或其他信函,因对方原因无法送达时,发出通知或其他信函的一方,分别按甲、乙双方在标的物四周主要出入通道的显眼位置张贴发表公告,自公告发表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公告内容生效。
第十条;甲方出租标的物给乙方使用,乙方如有需要办理领取营业执照,由乙方自行办理。甲方可提供租赁关系的相关证明文件,协助乙方办理。
第十一条:解决争议方式
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选择第 1 种方式解决:
1、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广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镇有关部门执一份。
第十三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方:(盖章) 租赁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84735623 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