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商品分类
当前位置:招标信息

寿山乡农村垃圾收运市场化项目采购

2018-12-06 00:00:00|作者:清洁吧
寿山乡农村垃圾收运市场化项目采购 时间:2018.12.06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编制说明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甲方:福州市晋安区寿山乡人民政府乙方:泓欣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中型企业 无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11]FJZS[GK]2018004的寿山乡农村垃圾收运市场化项目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1.1合同条款;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2、合同标的 包号 品目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计量单位 产地类型 单价 金额 品牌 型号技术指标等 1 1-1 垃圾处理服务 垃圾处理服务 3 年 国内 700728 2102184 泓欣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寿山乡农村垃圾收运市场化项目采购 合计: 2102184.00 3、合同总金额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佰壹拾万零贰仟壹佰捌拾肆元整元(¥2102184.00)。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按合同规定时间,本项目合同期为三年。;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寿山乡岭头街38号寿山乡人民政府?;4.3交付条件:现场交付。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6、验收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不邀请。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预期支付时间(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1 100 完成当月的清运工作后,10天内支付当月款项 。8、履约保证金无。9、合同有效期服务承包期限为3年。自2018年11月23日起至2021年11月22日止。10、违约责任第十条 若乙方的原因(如发生工人上访事件、群体事件、垃圾焚烧等)而造成的重大环境事件,采购人有权按每人/次或每人/天5000元的标准向乙方收取违约金。采购人还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十一条 因乙方原因造成承包合同无法按时签订,视为乙方违约,采购人有权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如投标保证金不足弥补乙方违约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乙方还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第十二条 在签定承包合同之后,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违约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第十三条 因乙方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采购人有权保留更换乙方的权利,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第十四条 若发生死亡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采购人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特大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采购人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采购人保留更换乙方,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所有安全事故、工伤、劳工纠纷等问题须由乙方自行负责解决并承担费用,否则采购人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 第十五条 在明确违约责任后,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第十六条 本项目不允许乙方以任何名义和理由进行转包,否则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乙方违约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第十七条 本招标文件未明确的其它约定事项或条款,待采购人与乙方签订合同时,由双方协商订立。 第十八条 合同期满,交接手续办理完毕后一个月内,采购人无息退还乙方的履约保证金。。11、知识产权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12、解决争议的方法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13、不可抗力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14、合同条款第一章 总 则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11]FJZS[GK]2018004的寿山乡农村垃圾收运市场化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文件的组成 本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2、乙方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补充说明文件等; 3、中标通知书。 第二条 承包范围 1、作业项目: 寿山乡农村垃圾收运市场化项目 2、作业范围: 寿山乡各行政村垃圾收集清运范围:22个行政村及43个自然村,包括旅游景区、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的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工作。 第二章 承包作业质量要求 第三条 1、进一步详细调研,摸清各收集点位置及垃圾产量情况; 2、完善实施方案,明确每辆收集车辆的作业收集点,定人定岗; 3、根据网格化开展作业,定车定人; 4、生活垃圾确保日产日清。做到无堆积,无漏收; 5、作业结束应清扫垃圾工作场所,做到工完场清,可移动垃圾容器复位; 6、垃圾收集运输车应保持完好,不滴、不洒、不漏、不超量、超高装载,文明操作,安全作业,每天作业完毕后冲洗车辆,做到无异味、无污染环境。 第三章 服务承包期限 第四条 服务承包期限为 3 年。自 2018 年 11 月 23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22日止。 第四章 承包经费 第五条 本合同总承包金额为 210.2184 万元(3年),按承包期平均,每月承包金额 5.8394 万元。 第五章 双方权利义务 第七条 甲方权利义务 1、在承包期内,甲方必须在每月的 10 日前,将上月应付乙方的实额应发承包款汇到乙方指定的 中国招商银行福州屏山支行 银行(帐号: 591903910410902 )(遇法定公休节假日顺延)。若无按时按额汇交,应交上月应付实额承包款 0.1 %的滞纳金。 2、因乙方经营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乙方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或乙方收运过程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其他重大、紧急可能危急公共安全行为的,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甲方或指派他人临时接管乙方的承包项目。乙方必须赔偿因自己的责任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事故处理后,甲方有权决定是否解除合同。 3、甲方有权协同劳动监察部门对乙方用工情况进行检查,有权要求乙方按招标要求保障作业人员的福利待遇。甲方不承担任何由于乙方未办理员工劳动关系由此而产生的纠纷等责任。 4、遇重大活动或检查突击任务需要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做好重点保障工作。 5、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解决在承包期内出现的与垃圾收运业务相关的问题。 第八条 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必须依照甲方的有关收运质量标准,严格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所承包范围、承包事项的工作。 2、乙方有义务参加甲方通知的相关收运会议,通报收运情况,完善作业措施,提高作业水平。 3、乙方须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所承诺的车辆、驾驶员、辅助工等安排到位并投入使用,并承担其发生的一切费用; 4、乙方必须自觉接受甲方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根据需要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并配合检查工作。 5、乙方必须严格按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承诺的垃圾收运时间进行收运,在收运现场和收运运输过程所造成的道路污染须负责清洁,清洁要求做到符合道路保洁作业的标准。 6、乙方不得擅自将所承包的合同转包他人或肢解分包给他人。乙方如有违反,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所有法律和经济责任由乙方承担。 7、乙方所属工作人员作业时须穿反光背心,垃圾清运车要在车辆前部、后部、两侧设置反光标识。 8、遇有重大活动或抗台风等突发事件,乙方必须及时组织力量做好垃圾收运等保障工作,同时坚决服从区、街的统一指挥,完成区、街交办的其他重大自然灾(如台风等)突击性任务,公司先按要求完成重大突发应急保障任务,任务完成后根据乙方产生的实际费用,与甲方就费用问题进行协商解决。 第六章 质量考评 第九条 承包期内,根据《晋安区垃圾收运评分细则》甲方组织考评人员负责对乙方承包范围内的收运质量进行考评,并结合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级环卫专业管理部门的考评、媒体曝光、群众投诉情况综合计算考评分数。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十条 若乙方的原因(如发生工人上访事件、群体事件、垃圾焚烧等)而造成的重大环境事件,采购人有权按每人/次或每人/天5000元的标准向乙方收取违约金。采购人还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十一条 因乙方原因造成承包合同无法按时签订,视为乙方违约,采购人有权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如投标保证金不足弥补乙方违约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乙方还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第十二条 在签定承包合同之后,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违约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第十三条 因乙方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采购人有权保留更换乙方的权利,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第十四条 若发生死亡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采购人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特大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采购人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采购人保留更换乙方,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所有安全事故、工伤、劳工纠纷等问题须由乙方自行负责解决并承担费用,否则采购人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 第十五条 在明确违约责任后,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第十六条 本项目不允许乙方以任何名义和理由进行转包,否则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乙方违约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第十七条 本招标文件未明确的其它约定事项或条款,待采购人与乙方签订合同时,由双方协商订立。 第十八条 合同期满,交接手续办理完毕后一个月内,采购人无息退还乙方的履约保证金。 第八章 考核措施 第十九条 考核措施 (1)每月依据各乡、镇月平均得分进行全区排名,每次考评结果分为优秀(95分以上)、合格(90分-95分)、基本合格(85分-89分)、不合格(85分以下).年终进行总评并给予相应奖惩,制定奖同措施如下: 各垃圾收运企业公司月平均分90分以上(合90分)为合格,全额核拨当月承包经费;月平均分85分-90分的,低于90分,按照每低1分扣当月承包作业经费2%的标准进行经费扣除;月平均分80分~85分的,低于85分,按照每低1分(与90分比)扣当月承包作业经费3%的标准进行经费扣除,同时对各乡、镇、街及责任垃坂收运企业公司发整改通知书通报批评;80分以下的扣当月承包作业经费40%。 (2)终止合同规定:对月平均分连续3次排名在后1位的拉圾收运企业公司终止其合同。 第九章 合同的中断与终止 第二十条 由于政策的变化和其它甲乙双方之外的原因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视为合同中断。合同中断后,乙方应妥善做好承包项目的移交工作,按甲方的要求做好善后清理工作。甲方应为乙方撤离现场提供必要的条件,同时向政府申请赔偿乙方因合同中断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十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双方约定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甲方委托承包事项,办理接管验收手续。 第十八条 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相同等效力。 第十九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附件约定内容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规定为准。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二十条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有管辖权的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合同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15、其他约定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4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15.5其他:□无。□无 。 甲方:福州市晋安区寿山乡人民政府乙方:泓欣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福州市晋安区寿山乡岭头街38号住所:福州市鼓楼区梅峰梁厝路2号华雄大厦1201A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王慧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刘小江 联系方法:13599051408 联系方法:15281819155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招商银行福州屏山支行账号:账号:591903910410902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2018年1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