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昌平区未来科技城神华科技创新基地保洁服务项目项目招标公告
2018-12-14 00:00:00|作者:清洁吧
无标题文档
北京昌平区未来科技城神华科技创新基地保洁服务项目服 务 招 标 公 告
1.招标条件
北京昌平区未来科技城神华科技创新基地保洁服务项目招标人为国华实业有限公司,资金来源于自筹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项目招标编号为:CSIEZB180106958。
本项目采用全电子招投标方式。
2.招标范围
2.1服务内容:国华实业有限公司神华科技创新基地园区的保洁服务,主要包括园区内各单元楼宇公共区域、办公区、实验区、数据中心、专家公寓、餐厅、员工宿舍等保洁相关服务工作。
2.2服务地点:北京昌平区未来科技城神华科技创新基地
2.3服务周期:3年
3.投标人资格要求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涵盖“保洁服务”,从事本行业三年以上(成立时间不晚于2015年12月1日);
3.2具有有效的ISO9001认证、ISO14001认证、OHSAS18001认证,证书有效,提供认监委或发证机构的网上查询截图;
3.3业绩1:2015年至今,签订过4份,合同规模不低于200人或年服务费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保洁服务业绩,并提合同及一份结算发票(非全额)复印件;
3.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购标前必须在“神华招标网”(http://www.shenhuabidding.com.cn)完成神华集团供应商注册,注册方法详见本公告附件一。
购标途径:
投标人请登陆神华招标网的投标人业务系统,在“购标申请”菜单中根据要求上传购标资料,并在线进行招标文件购买。
投标人也可以携带系统中要求的购标资料前往购买招标文件。
网上购标请于2018年12月14日 09时00分至2018年12月20日 16时30分购买招标文件。
未按本项目招标文件获取途径领购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4.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人民币1000.00元,售后不退。
5.投标文件的编制
由于本项目采用全电子的方式进行招标,投标人需要从神华招标网下载投标文件编辑器及相关操作手册进行操作,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 登录到神华招标网投标人业务系统: http://www.shenhuabidding.com.cn/bidhy。
2)、点击右上方“帮助中心”按钮,下载《工程公司招投标系统用户手册-电子标(投标人手册)》。
3)、点击右上方“组件下载”按钮,在弹出的页面中下载“神华招投标网驱动安装包”及“神华招投标网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并安装。
4)、投标人须办理CA数字证书方可参与神华电子招投标项目,CA数字证书办理流程详见本公告附件二。
5)、投标人须按照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中要求进行投标文件的编制。
《工程公司招投标系统用户手册-电子标(投标人手册)》中以下章节为重点章节,请投标人务必详细阅读。
1.1--1.7章节(系统前期准备)
1.9章节 (CA锁绑定)
2.5章节 (文件领取)
2.9章节 (开标大厅)
3.1章节 (安装投标文件制作工具)
3.2章节 (电子投标文件制作)
6.投标文件的递交及开标
6.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9-01-07 09:00(北京时间)。
6.2 本项目采用电子招投标形式。投标人应登录神华招标网投标人业务系统,并根据招标文件投标须知中要求进行投标文件(电子投标文件编制注意事项详见本公告附件一)。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逾期递交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受理。
6.3开标地点:www.shenhuabidding.com.cn。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神华招标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
8.其他
现场踏勘安排。
由招标人统一组织现场踏勘,踏勘人需持有踏勘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每家不得超过2人,踏勘前登记“现场踏勘记录”,投标人自备车辆,费用自理。招标人不受理单独踏勘的要求。招标人不在其他时间组织现场踏勘。
踏勘集合时间:2018年12月21日上午10时(北京时间)
踏勘集合地点: 国华实业有限公司
联系人:孙晓华 电话:18911236689
9.联系方式
招标人:
国华实业有限公司
联系人:
孙晓华
电话:
18911236689
招标代理机构:
中国神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
邮 编:
100007
联系人:
詹传鑫
电 话:
01058132352
传 真:
电子邮箱:
13707545@chnenergy.com.cn
网址:
http://www.shenhuabidding.com.cn
中国神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13日
附件信息
附件一
附件二